各会员单位:
为落实中央社会工作部、民政部相关管理规定,依据民政部令第85号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2026年8月1日起施行)要求,进一步规范分支机构运行管理,经研究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严格分支机构设立规范,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、姓氏宗亲分支机构、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、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,不得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二、二、规范命名及称谓,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、研究会、促进会、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、办事处、联络处,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,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不得称为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等,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、副主任;
三、三、明确管理流程,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,应当首先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,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,民政部门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等相关业务,各相关社会团体按照章程、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存废,需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形成会议纪要留档备查。
四、分会不再设立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等社团法人层级机构,原有相关组织架构停止运行。
五、分会不再使用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等社团法人负责人职务称谓,原有上述头衔停止对外使用。
六、分会负责人统一规范称谓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;过渡期间设置专职负责人,现阶段危化品供应链分会临时专职负责人由郑仲宝同志担任,正式负责人任职需经中国化工流通协会理事会审议。
七、分会设立委员会作为专属议事决策机构,分会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研究议定。
下一步,危化品供应链分会将严格对照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,细化完善组织优化调整、内部管理等配套制度,确保各项工作合规有序开展。
本通知相关具体事项,将在分会2026年委员会会议上进一步通报说明。